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研究起草地方教育工作的规定、意见、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2.根据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地方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对地方幼儿园、小学、中学和其它教育机构的行政管理。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本区教育体制、办学体制和教育、教学的综合改革
4.编制所属各级各类学校的招生计划和办法。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
5.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法规,参与教育预算编制,统筹安排、管理各类教育经费。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负责对各类学校主要领导干部的考核和任免。
7.统筹规划并负责各类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以职业道德为核心的建设工作,核定学校人员编制,加强教职工工资福利管理,实施本地区教师资格认定、教育人才交流、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教师、干部培训,制定表彰、奖励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规定并组织实施。
8.指导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德育、教学、体育卫生、美育、劳技教育和国防教育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
9.宏观管理本区校产设施,指导学校后勤管理改革、环境治理和安全工作;发展校办产业。
10.组织教育督导和评估工作,提高办学质量。
11.规范和指导本区教育信息化和教育科研工作,推广教育科研成果,提高办学效益。
12.制定管理办法,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外来人口子女学校的审核和监督,指导有关社团组织工作。
13.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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